恩施市法院前不久审结一起“校服腐败”案,被告恩施州黔凯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凯公司)在销售校服过程中,给予学校及单位回扣元,给相关老师及工作人员回扣共计元,涉及六县市余所中小学校。

黔凯公司成立于年12月,经营范围为服装加工、文体办公用品和体育用品的销售,年9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人林某某,年6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人陈某某。该公司年起由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邓某某承包经营,罗某某占股70%,为公司的实际管理人。

经审理查明,年至年间,黔凯公司在向恩施市、宣恩县、巴东县、建始县、鹤峰县、咸丰县相关中小学校销售校服过程中:

林某某作为经手人及法定代表人,经手和领导黔凯公司给学校及单位回扣.5元,给学校老师及工作人员回扣元;

陈某某作为经手人及法定代表人,经手和领导黔凯公司给学校及单位回扣.5元,给学校老师及工作人员回扣元;

罗某某作为黔凯公司实际管理人,领导黔凯公司给学校及单位回扣.5元,给学校老师及工作人员回扣元;

邓某某作为经手人,给学校及单位回扣元,给学校老师及工作人员回扣元。

黔凯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向各学校销售校服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给予学校、老师及工作人员回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决定对黔凯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罗某某、邓某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管理人、经手人,应当在各自的职责期限内承担对单位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的责任,依法被判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悉,恩施市法院审理的仅是黔凯公司的单位行贿案,受贿单位和受贿人员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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