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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集中对5家食品生产企业发布飞行检查警示函。

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年第75号)

大连础明肉联有限公司:

年8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等技术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对你公司企业资质、生产场所以及设备设施、采购进货查验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等11个方面情况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此次飞行检查中发现的你公司在生产场所、检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场所

内包车间与外包车间,生产加工区与熟制品加工区未有效隔离。不符合GB中4.1.3条款关于厂房和车间应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的要求。

二、检验管理

微生物出厂检验项目未按照最新的产品检验标准执行,缺少检验所需的培养基。不符合GB中9.2条款关于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验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按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于年11月17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年第76号)

临沂江泉肉制品有限公司:

  

年9月1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等技术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对你公司企业资质、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原辅料采购查验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等11个方面情况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此次飞行检查中发现的你公司在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过程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环境条件

  

(一)生产场所入口更衣室内混放私人物品。不符合GB中第5.1.5.1条款关于更衣室应保证工作服与其他物品分开放置的要求。

  

(二)更衣室旁边的卫生间有异味。不符合GB中5.1.5.3关于应根据需要设置卫生间,卫生间的结构、设施与内部材质应易于保持清洁的要求。

  

(三)部分洗手设施锈蚀、损坏。不符合GB中第5.1.5.5关于洗手设施的水龙头数量应与同班次食品加工人员数量相匹配,必要时应设置冷热水混合器。洗手池应采用光滑、不透水、易清洁的材质制成,其设计及构造应易于清洁消毒的要求。

  

二、生产过程控制

  

(一)供集团内部酒店餐饮使用的酱卤肉制品(猪蹄)的凉制、冷却车间与其他产品蒸煮、烟熏车间存在人流、物流交叉。不符合GB中4.1.1条款关于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食品卫生操作要求,避免食品生产中发生交叉污染的要求。

  

(二)生产车间小料间里存放有半成品的不锈钢桶盖不易于清洗。不符合GB中5.2.1.2.1条关于与原料、半成品、成品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使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的材料制作,并应易于清洁和保养的要求。

  

三、产品检验

  

抽查年9月10日和年9月14日出厂检验报告,大肠菌群检验依据为GB.3—,未按最新标准GB.3—执行;菌落总数检验依据为GB.2—,未按最新标准GB.2—执行。不符合GB中第9.2条款关于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能力的要求。

  

四、库房管理

  

原辅料库中食品与食品添加剂、成品库中各类产品未有明确的区域分离标识。不符合GB中第5.1.8.3条款关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于年11月17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年第77号)

内蒙古大牧场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年9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等技术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对你公司企业资质、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原辅料采购查验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等11个方面情况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此次飞行检查中发现的你公司在生产场所、生产过程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场所

(一)生产区域有与外界相通的通道,外包装间与生产区域相通,物料进入配料间需经过风干车间,存在交叉污染风险。不符合GB中4.1.3条款关于厂房和车间应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的要求。

  

(二)加热车间墙壁屋顶有部分脱落破损现象。不符合GB中4.2.2.1条款关于顶棚应使用无毒、无味、与生产需求相适应、易于观察清洁状况的材料建造;若直接在屋顶内层喷涂涂料作为顶棚,应使用无毒、无味、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的涂料的要求。

  

(三)车间排水沟设施虫害防护措施不足。不符合GB中5.1.2.3条款关于排水系统出口应有适当措施以降低虫害风险的要求。

  

(四)油炸车间控油筐有物料残渣,未及时清理。不符合GB中6.5.1条款关于制定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废弃物应定期清除;易腐败的废弃物应尽快清除;必要时应及时清除废弃物的要求。

  

(五)留样间空间与生产能力不相适应,且留样方式为非预包装形式(最终销售形式)。不符合GB中9.3条款关于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要求。

二、生产过程控制

(一)部分生产设备与申请材料不符,如:烟熏炉申报材料为2台,实际为4台;油炸锅申报2台实际5个,夹层锅申报5个实际6个;灭菌锅申报1套,实际3套等。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生产设备变更应提出变更申请的要求。

  

(二)原味肉干(生产日期:年4月16日)、手抓羊肉(生产日期:年3月2日)、香辣羊杂(生产日期:年1月15日)均存在生产记录与关键控制参数不符的情况。不符合GB中14.1.1.2条款中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加工过程(包括工艺参数、环境监测等)等内容的要求。

  

(三)发酵牛肉干(生产日期:年9月1日)缺少菌种领用记录;原辅料、半成品不合格品管理记录中未明确不合格情况半成品的数量和具体处置措施。不符合GB中14.1.1条款关于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三、制度管理

(一)粉丝、菜包的进货查验验收证明信息不全,检验报告中缺少重金属等检验项目。原料粉丝(生产日期:年8月11日)所附采购验证检验报告的抽样日期为年7月5日。不符合GB中7.2.1条款关于采购的食品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的要求。

  

(二)大肠菌群检验无检验过程相关记录。不符合GB中14.1.1.2条款应如实记录产品的检验批号、检验日期、检验人员、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等内容的要求。

四、人员培训考核

培训计划缺少考核记录和试卷等材料。不符合GB中12.3条款中应根据食品生产不同岗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于年11月17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年第78号)

厦门夏商黄金香食品有限公司海沧肉类联合加工厂:

年9月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等技术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对你公司企业资质、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原辅料采购查验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等11个方面情况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此次飞行检查中发现的你公司在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过程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环境条件

(一)包材库包装材料有粉尘沉积。不符合GB中7.4.3条款关于食品相关产品的贮藏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要求。

  

(二)内包装车间排水槽表面粗糙,车间内空气冷却器冷凝水排水不畅。不符合GB中关于5.1.2.1条款关于排水系统的设计和建造应保证排水畅通、便于清洁维护;应适应食品生产的需要,保证食品及生产、清洁用水不受污染的要求。

  

(三)车间顶棚、墙壁等部位多处墙皮脱落。不符合GB中4.2.2.1条款关于顶棚应使用无毒、无味、与生产需求相适应、易于观察清洁状况的材料建造;若直接在屋顶内层喷涂涂料作为顶棚,应使用无毒、无味、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的涂料的要求;以及4.2.3.1条款关于墙面、隔断应使用无毒、无味防渗透材料建造,在操作高度范围内的墙面应光滑、不易积累污垢且易于清洁;若使用涂料,应无毒、无味、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的要求。

  

(四)内包装机生锈,表面漆脱落。不符合GB中5.2.1.2.1条款关于与原料、半成品、成品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使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的材料制作,并应易于清洁和保养的要求。

二、生产过程控制

(一)内包装间有二氯异氰尿酸钠消毒剂,存在交叉污染风险。不符合GB中8.3.5条款关于建立清洁剂、消毒剂等化学品的使用制度。除清洁消毒必需和工艺需要,不应在生产场所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化学制剂的要求。

  

(二)车间多处顶部电缆线槽生锈,消防水管表面漆脱落。不符合GB中8.4.2条款关于应通过采取设备维护、卫生管理、现场管理、外来人员管理及加工过程监督等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食品受到玻璃、金属、塑胶等异物污染的风险的要求。

  

(三)未净化过滤内包装车间的空调进风。不符合GB中5.1.6.3条款关于若生产过程需要对空气进行过滤净化处理,应加装空气过滤装置并定期清洁的要求。

三、产品检验

原味手撕肉条(生产批号08128)、肉条(生产批号08129、08130、08131)、海苔肉松(生产批号08132)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出厂检验原始记录未经审核签字。不符合GB中14.1.2条款关于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由记录和审核人员复核签名,记录内容应完整的要求。

四、进货查验

食品添加剂红曲红(生产日期年5月5日)进货查验记录中显示产品生产日期为年6月7日,与实际采购产品生产日期不匹配。不符合GB中14.1.1.1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要求。

五、标签标识

该企业生产的香酥肉松、海苔肉松、油酥肉松、手撕猪肉条(原味)、手撕猪肉条(辣味)等产品标签标识配料为:“猪肉、鸡肉......”,查该企业《生产关键工序记录》中配料显示,上述产品猪肉与鸡肉配比为1:9。不符合GB中4.1.3.1.2条款关于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于年11月17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年第79号)

重庆丰都光明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年9月1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等技术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对你公司企业资质、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原辅料采购查验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等11个方面情况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此次飞行检查中发现的你公司在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过程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环境条件

(一)解冻整理间防蝇防虫设施损坏(纱窗破损)。不符合GB中6.4.2条款关于应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的要求。

  

(二)炒制间排水沟不平整,有积水现象。不符合GB中5.1.2.1条款关于排水系统的设计和建造应保证排水畅通、便于清洁维护的要求。

  

(三)鞋靴消毒池未有效覆盖进入配料间行走区域,布局欠合理。不符合GB中5.1.5.2条款关于生产车间入口及车间内必要处,应按需设置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如设置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其规格尺寸应能满足消毒需要的要求。

二、产品检验

微生物室光线不充足,分析天平及压力表未提供检定证书。不符合GB中9.2条款关于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按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于年11月17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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