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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亚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亚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0]21号)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人社规[0]5号)以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力度,进一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本细则所称经办担保机构,是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委托,对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本细则所称经办银行,是指通过公平竞争、自主自愿原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的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章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象及用途

第三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一)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及中职院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申请人及配偶的其他贷款(含信用卡消费)应合计不超过5万元,申请合伙创业担保贷款的,按合伙创业人数确定该额度上限,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含信用卡消费)。

(三)有具体经营项目。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支持对象范围。按照我省《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5年)》相关资格条件引进的人才同等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第四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一)从贷款申请时间起算,往前两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人的企业达到5%)。

(二)与新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单位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号)执行。

第五条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第三章

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个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可根据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确定,最高不超过万元。

对贷款信用良好、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借款个人、合伙创业者和小微企业,在贷款结清后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第七条贷款利率。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LPR+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

第八条贷款期限。各经办银行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到期前可申请展期1次,展期最长为1年,所有贷款含展期部分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第四章

创业担保贷款的反担保措施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可免反担保。

(一)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银行征信良好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二)省级以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我市创业孵化基地推荐的创业项目;

(三)获得我市或省创业大赛一、二等奖的创业项目;

(四)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办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

(五)银行征信良好,经营满两年以上且年收入能覆盖申贷金额的借款个人、合伙创业者和小微企业;

(六)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

第十条对于不符合免反担保条件的借款人及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应按规定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可采取一种或多种结合的反担保方式。

(一)自然人反担保。我市行政辖区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在编在岗人员或签订长期合同的编外人员,以及在我市范围内拥有自有住房〈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稳定职业、月工资元以上的就业人员,为借款申请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抵押反担保。按有关规定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土地、房产等。

(三)质押反担保。自然人或企业拥有的银行存单、保单、有价证券等。

(四)第三方机构反担保。担保公司、有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农村合作社和企业等提供反担保。

第五章

创业担保贷款办理流程

第十一条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属地原则,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经办银行对借款人的征信信息以及其创业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等进行尽职调查,通过后经办银行将申请人资料及《创业担保贷款审批表》报送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由担保中心进行借款人资格审核及核准调查结果,并上报市人力资源开发局贷审会审议,通过后由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经办银行放款。

经办银行尽职调查应在3个工作日内,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资格审核和核准调查结果并提供担保应在5个工作日内,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供担保后经办银行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放款,需办理反担保、抵押等手续的可适当延长。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受理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手续和资料,进入办理流程后,不通过的,经办银行或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六章

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

第十二条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资金。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由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责运营管理。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筹集。

第十三条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和运行。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基金在该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回收金额)达到90%以上的,本年可提高放大倍数到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原则上按各银行年度创业担保贷款余额的比例分存各经办银行,新建立合作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初始规模根据下一年放款计划,在现有创业担保基金规模内调整分配。

第十四条实行经办银行动态管理,鼓励引入竞争机制,增加经办银行。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经办银行的考核,对创业担保贷款业务业绩较好的予以奖励,对不执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相关规定或年度内无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取消经办银行资格。

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代偿率=代位清偿总额÷担保基金担保责任余额)达到5%,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应向其提出预警通知;当代偿率达到10%,经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审定后,经办银行应立即停止发放新的贷款。经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经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再恢复该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额超过基金的20%时,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停止办理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其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经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再恢复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创业担保贷款业务。

第十五条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供的担保贷款额接近或达到担保基金本金5倍时,应及时向市财政局申请注入新的担保基金,市财政局应及时给予补充,担保基金专户产生的存款利息,作为担保基金补充来源之一,纳入担保基金总额。

第十六条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经办银行和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共同追索,追索期限为3个月。借款人不能清偿逾期债务的,由反担保人按合同约定履行清偿义务。清偿的债务包括创业担保贷款本金及全部逾期利息。借款人和反担保人经催告后仍不能归还的,由担保基金承担代偿人金额的80%,经办银行承担代偿人金额的20%。具体由经办银行填报《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申请表》经市人力资源开发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会审通过后,由担保基金代位清偿。代偿后银行、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继续追偿,共同诉讼,通过法律程序强制执行借款人、反担保人的财产,直至司法程序完成为止。

追偿所得或处置抵(质)押物收入按代偿比例用于补偿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的损失。

第十七条逾期贷款经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履行追偿程序结束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经市财政、市人力资源开发局联合审定后按有关规定核销坏账并做好账销案存。

第七章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管理

第十八条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计算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

(一)对0年12月31日前发放的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为3年(含展期),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的%给予贴息,实际放款日暂未执行LPR的,按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7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为2年。

(二)自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三)对创业担保贷款因展期、逾期产生的利息部分,财政不予贴息。

第十九条创业担保贷款的贴息流程

(一)做好资金需求测算

各经办金融机构于每年10月10日前,将本年度前三季度资金使用情况和第四季度、下一年度资金需求报市人力资源开发局;市人力资源开发局联合财政局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本年度前三季度资金使用情况和第四季度、下一年度全市资金需求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实行预拨机制

1、贴息资金预拨流程:经办银行根据放贷情况合理测算所需贴息资金额度,于每季度结束前20个工作日将下一季度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报送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收到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出具审核意见。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开发局要根据资金安排情况,及时将资金预拨给各经办银行。

2、贴息资金结算流程:经办银行于每季度结息日后7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贷款发放明细表和已贴息贷款明细表报送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审核。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开发局核准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贴息申请进行审核结算,由市人力资源开发局对经办银行进行多退少补,

(三)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开发局可根据预拨方式不同采取季度核算、年中结算或年终结算方式,对经办银行进行多退少补。由于经办银行自身失误造成漏贴、少贴的部分,由经办银行自行承担,财政部门不予承担。多贴部分由财政部门扣回。

第八章

创业担保贷款的考核奖励

第二十条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规模为依据实行额度递升奖励。

(一)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但较上年发放贷款量未增长的,按当年新发放贷款量的0.5%给予奖励。

(二)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增长率在10%(含)以下的,按当年新发放贷款量的0.8%给予奖励。

(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增长率在10%以上的,按当年新发放贷款量的1%给予奖励。

奖补资金每年年初由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向市财政局提出上一年度的奖补资金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向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及经办银行拨付奖补资金。

第九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一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制定相关工作规程,加快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不断完善基础管理和绩效自评工作;审核贷款贴息对象申报资格,对借款人资格、创业形态等情况进行核实,加强基础管理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组织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或聘请中介机构等方式,每年完成对我市上一年度贴息工作开展1次专项检查,检查形式为全面检查或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并将检查报告(包括整体情况、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等)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及财政部海南监管局。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担保基金、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的筹集、安排、拨付和监督,配合开展绩效管理工作,明确担保基金来源和补偿机制,确保各项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第二十三条经办银行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贷后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将创业担保贷款各项数据及时、完整、准确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将贴息贷款合同、借款和还款相关凭证,贴息凭证等资料纳入档案管理;及时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相关报表的报送工作,区分符合国家政策的贷款和省级、市级放宽政策的贷款。

第二十四条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责对借款人资格、创业形态等情况进行核实,加强在保管理,严格常态化风险管理;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运营管理担保基金,按季度报送担保基金运营管理和使用情况;会同经办银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回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印发之前,我市出台的有关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与本细则内容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参照《海南省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琼人社规[0]5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1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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