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已于年1月17日经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予公布,自年5月26日起施行。 省长:王文涛 年4月26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取消项行政权力事项,下放13项行政权力事项,委托2项行政许可事项,属地化管理项行政权力事项。 一、取消项行政权力事项。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监管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二、下放13项、委托2项行政权力事项。各地、各部门要做好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优化办理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三、属地化管理项行政权力事项。属地化执法权力事项,省级不再实施。其中,涉及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仍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实施。省级部门主要负责政策标准制定、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处罚权实施属地化执法改革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监管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涉及市县两级实施的事项要细化明确责任边界,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本决定自年5月26日起施行。 附件 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的行政权力事项表 (共项,其中取消项、下放13项、委托2项、属地化管理项)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一、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项) 1 报刊出版单位和报刊记者站违规设站或者派驻、使用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不服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或者未按时缴送样报样刊,报刊出版单位未履行管理职责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 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 2 被吊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 3 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或其他类似组织的备案 其他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 4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限额及以上)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行政确认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第号)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外资〔〕号)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号) 四、《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37号)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 示范性幼儿园评审认定 行政确认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3号) 省教育厅 6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条件的确认 行政确认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省教育厅 7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 行政确认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省科学技术厅 8 生产、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三、《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四、《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安〔〕号)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9 非被指定负责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的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0 国家工业转型升级强基工程专项资金初审 其他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年工业转型升级强基工程的通知》(工信厅联规函〔〕号)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1 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审核 其他 《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工信厅联规函〔〕号)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2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和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申报确认 行政确认 一、《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号)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财建〔〕号)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3 民族贸易县民族贸易企业确认 行政确认 《国家民委关于认定民族贸易县民族贸易企业的指导意见》(民委发〔〕号)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14 授予全省“和谐寺观教堂”创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称号 行政奖励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的意见》(国宗发〔〕20号)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15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省公安厅 16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 其他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的通知》(民发〔〕44号) 省民政厅 17 会计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补发、定期换证、等级确认,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 行政确认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三、《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确认办法(试行)》(黑财会〔〕20号) 省财政厅 18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公积金,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分配利润,处理国有资源,清偿职工债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财务通则》 省财政厅 19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财务通则》 省财政厅 20 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单位人员退休确认 行政确认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42号)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1 对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2 省属学校、企业、行政协会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审批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二、《国务院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三、《国务院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3 国家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认定 行政确认 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年)政策任务分解的通知》(黑政办函〔〕24号)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申报认定国家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和省(区、市)充分就业星级社区的通知》(人社厅函 〔〕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4 对利用国家地质档案资料和地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进行盈利性活动地质成果资料费的征收 行政征收 一、《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三、《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利用地质档案和地质档案科学技术信息资源收费有关问题的函》(黑价联函〔〕 1号) 省自然资源厅 25 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省自然资源厅 26 地质勘查单位在资质申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及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省自然资源厅 27 矿业权人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办理年检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三、《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省自然资源厅 28 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省自然资源厅 29 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省自然资源厅 30 权限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行政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省自然资源厅 31 未取得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或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省生态环境厅 32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及下级环保部门应征而未征收或少征的排污费征收 行政征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三、《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省生态环境厅 33 违反排污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二、《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省生态环境厅 34 对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排污费缓免 税费减免 一、《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二、《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省生态环境厅 35 乙级、暂定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6 对船舶报废、停运或者改变用途未按规定到原核准机构办理手续的;水路旅客运输船舶卫生条件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未按规定公布渡运价格、渡运须知的;不按规定上报统计资料的;企业合并、分立时未按规定到原核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37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业的,或持伪造、涂改、租借、转让、失效等船舶营业运输证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承运禁运物资和不按规定承运危险货物的;水路运输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未按规定使用国家规定使用的水路运输客票、渡船票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进行代办运输手续,代办旅客、货物中转,代办组织货源时,以自己名义签定承运合同或者为未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提供水路运输服务的;水路旅客运输船舶不符合内河水上安全管理规定的;水路货物运输船舶无必需的苫垫资材、计量不准确、积载不合理的;对非法增加水路运输价外费用的;被滞留船舶的责任人逾期不接受处罚的;利用报废船舶从事运输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38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行政许可 一、《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二、《关于废止〈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省交通运输厅 39 检测站不按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或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未经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继续营运的车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省交通运输厅 40 责令当事人改正(整改)或限期改正(整改)违法行为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省交通运输厅 41 滞留船舶、采挖设施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黑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42 承运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任务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43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垄断货源、强装抢卸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二、《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44 出租车不使用计价器或利用计价器作弊和不执行出租车运价;出租车受租期间,未按照乘客指定到达地点选择最近路线行驶;招揽他人同乘;出租车空驶时未显示空车待租标志;拒载的;城市市区内六座以上定线出租客车超员载客的;六座以上出租车超范围经营不办理包车路单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二、《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45 经营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不执行国家和省规定价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二、《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46 经营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不及时结付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二、《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47 车辆维修经营者不执行修理质量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二、《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48 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乘车的,托运人在货物中夹带危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二、《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49 拖拉机、货运车辆经营旅客运输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二、《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50 对运输禁运物资的;运输限运和凭证运输物资,承运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准运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二、《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51 不符合危险货物运输条件经营危险货物运输的、不按规定安置特种货物运输、零担货物运输标志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二、《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52 经营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合并、分立、迁移以及改变经营范围、歇业或者停业,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二、《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53 对公路工程出现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或返修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省交通运输厅 54 权限内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建设审批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省交通运输厅 55 省大庆地区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 行政征收 一、《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 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省涉及煤炭原油和天然气收费基金管理的通知》(黑政办发〔〕60号) 三、《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庆地区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综〔〕1号) 省水利厅 56 责令停止在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地方水电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地方水电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行为 其他 《黑龙江省地方水电管理办法》 省水利厅 57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造成灌排工程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二、《农田水利条例》 三、《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省水利厅 58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资格认定(初审) 行政许可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省商务厅 59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四、《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五、《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省商务厅 60 旅游管理公司从事旅游宾馆、饭店和景区管理未报旅游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旅游条例》 省文化和旅游厅 61 文物建筑防雷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审核(审核转报) 行政许可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建筑防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物保发〔〕7号) 省文化和旅游厅 62 文物建筑防雷工程施工一级资质审核(审核转报) 行政许可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建筑防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物保发〔〕7号) 省文化和旅游厅 63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或实际网站域名与申报信息不符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省文化和旅游厅 64 国产网络游戏未向文化部门履行备案手续、未建立自审制度、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实名注册、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省文化和旅游厅 65 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提供服务时,未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未能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未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未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日的处罚 行政处罚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省文化和旅游厅 66 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省文化和旅游厅 67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采取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措施、授权无资质单位运营网络游戏、未遵守强制对战、推广、抽奖等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省文化和旅游厅 68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未办理变更手续、上网运营未经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重新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省文化和旅游厅 69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省文化和旅游厅 70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执考考官违规的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省文化和旅游厅 71 美术品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省文化和旅游厅 72 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美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省文化和旅游厅 73 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省文化和旅游厅 74 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证明 行政确认 《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卫科教发〔〕号)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75 安全生产咨询中介机构认证 行政许可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省应急管理厅 76 三、四级矿山(非煤)救护队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三、《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省应急管理厅 77 外省安全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入黑龙江省开展业务备案 其他 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省应急管理厅 78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检验信息,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79 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未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或未上交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印章的,或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向社会公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80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81 特种设备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发生事故、经受可能影响其安全运行的自然灾害,重新启用,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8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委托未经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将非承压设备作为承压设备使用,使用未经产品监督检验、安装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使用已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8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确认特种设备应当报废,未书面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或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报废特种设备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自报废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办理注销手续,或者对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未进行整改、报废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84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85 取得特种设备许可的单位换证时不提供许可证原件的责令改正或责令登报声明作废 其他 《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86 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安装未经安装监督检验或者经安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车用气瓶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87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含租赁、借用)未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88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购入已经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在投入使用前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或者安全技术鉴定不合格,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89 现场制造大型压力容器申请的审查 其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号)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90 对使用保留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91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92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93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 法》 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94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或者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 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95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 法》 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96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 法》 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97 指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确认 行政确认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98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转让、转借《制造许可证》的;向其他企业产品出具《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虚假随机文件的;未经批准,超出《制造许可证》范围制造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99 安装不符合安全质量的设备,或安装、修理、改造质量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致使设备不能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产品出现严重安全性能问题的;不再具备制造许可条件的;拒绝或逃避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涂改、伪造监督检验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的确认 行政确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管理办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拍卖企业未在拍卖日前、拍卖活动结束后七日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拍卖企业未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未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少于2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拍卖企业未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验机构的依法设置 其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型式试验样机安装申请的审查 其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二、《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号)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审批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农资经营者未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违反相关责任和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机构认定 行政确认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三、《关于印发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食〔〕号)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外资企业逾期不投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外商投资的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行为和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外商投资企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三、《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第号)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或者未经登记从事限制类项目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企业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财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的私营企业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的,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标准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标准化条例》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采用国际标准确认 行政确认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二、《黑龙江省标准化条例》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或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相关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酒类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商品溯源制度相关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酒类经营者违规储运酒类商品和违规销售散装酒相关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酒类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和变更手续及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相关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酒类经营者不配合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情况,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酒类经营者批发、零售、储运国家禁止酒类商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未依法建立并落实农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违反相关责任和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广告经营活动中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广告管理条例》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广告内容不真实、健康、清晰、明白,欺骗用户和消费者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广告管理条例》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新闻单位刊播广告无明确的标志,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并收取费用,新闻记者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广告管理条例》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发布的广告内容超越其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广告管理条例》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酒类广告含有违法内容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电视、广播、报纸未按规定时段和次数发布酒类广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非法设置、张贴广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广告管理条例》 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取得制造许可证的计量器具,在销售时,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或没有使用制造许可证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未经批准制造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制造和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二、《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进口、销售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而销售、进口、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二、《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退耕还林条例》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及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被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指定的经营者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二、《黑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黑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二、《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以及被指定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确认 行政确认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使未经加碘的食用盐进入碘缺乏病地区食用盐市场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盐业管理条例》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条件审核确认 行政确认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开展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培训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体人字〔〕号) 省体育局 “百万青少年上冰雪”表彰 行政奖励 一、《黑龙江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年)》(黑政发〔〕19号)二、《黑龙江省体育局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年度“百万青少年上冰雪”活动的通知》(黑体科字〔〕8号) 省体育局 违反体育竞赛管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规定》 省体育局 除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之外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确认 行政确认 一、《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的通知》(林计发〔〕82号)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 〔〕号) 省林业和草原局 与国外签署涉及地方自然保护区协议的确认 行政确认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省林业和草原局 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的认定 行政确认 一、《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扶持工作的通知》(办行字〔〕35号)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号) 三、《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厅发展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黑林发〔〕71号) 省林业和草原局 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二、《草种管理办法》 三、《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省林业和草原局 草种检验员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二、《草种管理办法》 三、《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省林业和草原局 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及检验员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二、《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三、《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省林业和草原局 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抚育、卫生伐调查设计审批 行政许可 《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省林业和草原局 省际间林木种子调剂及珍贵树种林木种子收购审批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二、《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省林业和草原局 为非法猎捕、经营利用、运输、携带、邮寄、走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和储存、交易场所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省林业和草原局 运输林木种子证件不全或货证不符,逾期未补办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省林业和草原局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林木种子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省林业和草原局 伪造、倒卖、转让、涂改《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运输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省林业和草原局 对使用无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和无产地标签林木种子进行育苗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省林业和草原局 权限内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输证明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二、《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重点林区内出售、收购、利用受国家林业局委托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二、《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 三、《国家林业局公告》 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重点林区内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二、《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 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重点林区内驯养繁殖受国家林业局委托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审批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二、《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 三、《国家林业局公告》 四、《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重点林区内除国家林业局委托外的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以及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审批(初审)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二、《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 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重点林区内除国家林业局委托外的国家一级野生动物捕捉、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野生动物审批(初审)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三、《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 四、《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重点林区内森林植物调运检疫及实施产地检疫、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书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三、《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 四、《黑龙江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重点林区内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二、《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 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重点林区内木材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四、《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五、《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 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重点林区内林权登记发证审批(初审)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重点林区内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批(初审)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重点林区内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及检验员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二、《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重点林区内林木种子基地抚育、卫生伐调查设计的审批 行政许可 《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重点林区内林木种子运输证明签发 行政许可 《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重点林区内主要林木品种省级审定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二、《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重点林区内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二、《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重点林区内省级、县级森林公园分立、合并、更名的审批 行政许可 《黑龙江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重点林区内省际间林木种子调剂及收购珍贵树种林木种子审批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二、《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重点林区内国家二级、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及特许猎捕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二、《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三、《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 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重点林区内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三、《黑龙江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重点林区内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二、《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 三、《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重点林区内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输证明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二、《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 三、《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重点林区内受国家林业局委托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审批和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重点林区内省级、县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审批 行政许可 《黑龙江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重点林区内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审批(初审) 行政许可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二、《黑龙江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三、《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 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重点林区内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二、《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 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重点林区内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二、《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重点林区内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二、《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 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重点林区内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二、《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重点林区内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二、《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 三、《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重点林区内在湿地范围内擅自进行开发建设活动、排放湿地水资源、挖沟、筑坝、开垦湿地、擅自移动、破坏湿地或者湿地自然保护区界标、设施、未经批准进入湿地自然保护区或者在湿地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向湿地自然保护区或者周边水域内排放污水、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及其包装物和向湿地及其周边一公里范围内倾倒固体废弃物、违反规定在湿地内割芦 苇、割草、采药等造成野生植物物种再生能力的损害,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二、《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 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重点林区内违法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二、《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三、《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 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重点林区内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二、《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 三、《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重点林区内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二、《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三、《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 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重点林区内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二、《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 三、《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重点林区内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伪造、变卖、买卖、租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及未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二、《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重点林区内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三、《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 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重点林区内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二、《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 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重点林区内非法利用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作菜肴和其产品的名称或者别称作菜谱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二、《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重点林区内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二、《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 三、《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重点林区内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二、《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 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重点林区内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二、《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 三、《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重点林区内非法买卖、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重点林区内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二、《黑龙江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重点林区内违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二、《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 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重点林区内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二、《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 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重点林区内为非法猎捕、经营利用、运输、携带、邮寄、走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和储存、交易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 二、《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重点林区内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二、《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 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重点林区内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重点林区内非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及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 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损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重点林区内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重点林区内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或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重点林区内间伐或小面积皆伐森林病虫害严重危害林木的认定 行政确认 《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 省林业和草原局 对国有重点林区省级涉林类管理方面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 《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 省林业和草原局 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确认 行政确认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二、《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三、《国家林业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林木种苗发展规划(—年)〉的通知》(林规发〔〕号) 省林业和草原局 粮食应急加工企业、供应企业确认 行政确认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13号) 省粮食局 煤矿矿长资格证 行政许可 一、《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取消煤矿矿长资格证行政许可的通知》(煤安监监察〔〕33号) 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对黑龙江省著名商标的认定 行政确认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黑工商发〔〕99号) 省知识产权局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对污染源监测设施运行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省生态环境厅 企业排污费稽查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一、《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二、《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省生态环境厅 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环办〔〕25号) 三、《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88号) 省生态环境厅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有重点林区内营造林质量与新成林资源质量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二、《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三、《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 四、《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五、《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新成林资源验收管理办法》(黑森资〔〕号) 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重点林区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一、《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二、《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19号) 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重点林区内伐区调查设计及作业质量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一、《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二、《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50号) 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重点林区内林木种子质量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二、《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 三、《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重点林区内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号) 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重点林区内除治森林病虫害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二、《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 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经贸〔2〕1号) 省粮食局 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受或者购进记录,未在其接种场所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违反《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 法》 省商务厅 对企业、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 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二、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13项) 权限内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的审批 行政许可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省公安厅 委托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涉外、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 行政确认 《婚姻登记条例》 省民政厅 委托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国际客、货经营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二、《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省交通运输厅 委托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备案 其他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省文化和旅游厅 委托下放至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权限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涉外婚检)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二、《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委托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护士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一、《护士条例》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9〕37号) 三、《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委托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人员报名资格审定 其他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委托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权限内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例》 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五、《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七、《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委托下放至县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省际间植物及产品调运检疫 行政许可 一、《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二、《植物检疫条例》 省林业和草原局 下放至设区的市 级、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省粮食局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辐射安全许可(生产、销售、使用医用Ⅱ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 行政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省生态环境厅 将辐射安全许可项目中的“生产、销售、使用医用Ⅱ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委托下放至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权限内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生产、使用医用Ⅱ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三、《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9年本)》(黑环发〔9〕号) 省生态环境厅 将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查批转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生产、使用医用Ⅱ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委托下放至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除省政府审批、核准、备案和跨市地项目外)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二、《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省水利厅 下放至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跨县(市、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委托的行政权力事项(2项)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 行政许可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二、《卫生健康委、药监局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国卫规划发〔8〕12号) 三、《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卫财务规发〔9〕6号)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委托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其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二、《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委托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四、属地化管理的行政权力事项(项) 未按规定立卷归档、未按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擅自扩大或缩小档案馆接收范围、未按规定开放档案、未按规定办理档案登记、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 省委办公厅 (省档案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二、《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 省委办公厅 (省档案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省委办公厅 (省档案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省委宣传部 (省新闻出版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发行单位(个人)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与违法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有关物品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出版管理条例》 省委宣传部 (省新闻出版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配合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省委网信办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管理责任,不具备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违规转载新闻信息,谋取不当利益,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省委网信办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网络运营者不按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省委网信办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对其用户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的安全管理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省委网信办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网络运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省委网信办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规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省委网信办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省委网信办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违规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省委网信办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违法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的,或者违法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省委网信办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网络运营者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省委网信办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违法设置恶意程序的,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省委网信办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网络运营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按规定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省委网信办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外国人拘留审查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省公安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宣扬、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省公安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省公安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省公安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省公安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未立即冻结涉恐资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省公安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未落实网络安全措施造成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传播(限于公安机关监管范围,以及其他部门管辖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省公安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省公安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省公安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省公安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未依照规定对危险物品管控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省公安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涉嫌吸毒的人员强制检测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省公安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在省管高速公路上,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驾驶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省公安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在省管高速公路上,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二、《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省公安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在省管高速公路上,对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结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省公安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在省管高速公路上,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省公安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在省管高速公路上,对种植植物,设置设施物或未按规定设置相关标志和设施,妨碍交通安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二、《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省公安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在省管高速公路上,对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省公安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在省管高速公路上,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省公安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在省管高速公路上,对未按规定喷涂机动车牌号或喷涂不清晰,喷涂、粘贴影响安全驾驶的标识、车身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二、《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三、《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 省公安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在省管高速公路上,补证后仍使用原驾驶证;在实习期内违规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持有大型车辆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二、《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省公安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在省管高速公路上,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技术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二、《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 省公安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在省管高速公路上,对轻微交通事故后,驾驶人不及时固定证据、不按规定将车辆移至不阻碍其他车辆通行的位置和报警,争执不休,造成交通堵塞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省公安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在省管高速公路上,对驾驶拼装、改装、报废机动车或者出售报废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二、《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省公安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在省管高速公路上,对驾驶机动车互相追逐、竞驶、频繁变更车道或者实施其他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二、《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省公安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在省管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二、《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省公安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在省管高速公路上,对非法营运校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二、《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省公安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在省管高速公路上,对非法补领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身体条件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或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省公安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在省管高速公路上,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二、《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省公安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在省管高速公路上,上道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故意遮挡、污损或者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二、《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省公安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在省管高速公路上,伪造、变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省公安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在省管高速公路上,对违规停放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二、《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省公安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在省管高速公路上,公路客运车辆超员载客、违规载货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违规载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二、《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省公安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在省管高速公路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省公安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外国人遣送出境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省公安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省公安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怖防范应对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省公安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省公安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在省管高速公路上,对醉酒的人约束至酒醒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省公安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在省管高速公路上,拖移违法停放机动车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省公安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在省管高速公路上,对妨碍交通安全的植物、设施物排除妨碍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省公安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在省管高速公路上,对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测试、检验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省公安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在省管高速公路上,强制拆除非法安装的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省公安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在省管高速公路上,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强制报废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省公安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在省管高速公路上,扣留事故车辆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省公安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在省管高速公路上,实施交通管制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省公安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强制传唤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省公安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省公安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继续盘问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省公安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省公安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省公安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扣押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省公安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强行带离现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省公安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省民政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省民政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志愿服务条例》 省民政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处罚 行政处罚 《志愿服务条例》 省民政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志愿服务条例》 省民政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省自然资源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规划编制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省自然资源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或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省自然资源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省自然资源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省自然资源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擅自违法转让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省自然资源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指定有污染治理能力的单位进行治污代履行(代治理、代为处置、责令限期拆除、排除危害)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省生态环境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违反规定安装监测、自动监控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省生态环境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 省生态环境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四、《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省生态环境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违反排污申报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省生态环境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发生辐射事故或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采取控制措施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省生态环境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高耗能,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结果的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省生态环境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的训练场地外开展场地训练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逾期未开通公共汽(电)车线路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未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营运的;未在相关公交站点、车辆客运站公告线路调整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未能及时维修公共汽(电)车交通基础设施的;擅自迁移、拆除和占用公共汽(电)车交通机车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公共汽(电)车客运驾驶员在运营服务中不按照规定线路行驶或者不按规定站点停靠;无故拒载乘客、中途甩客、滞站揽客;乘客上、下车过程中关闭车门;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旅游经营者使用无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运载游客或者未登记身份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人员未在车辆醒目位置放置服务监督标志;交接班前未在车辆明显位置明示交接班时段和去向的;利用车载通讯设备传播、接听与营运无关的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道路货运经营者未建立货物验视制度的;道路货运经营者未执行货物验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二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未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和视频监控设备的;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未提供规定的服务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维修配件采购登记台账、记录有关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汽车租赁经营者未按要求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汽车租赁经营者未按照要求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租车流程以及监督电话的;未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未向承租人提供技术状况良好的车辆的;未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的;租赁车辆并提供驾驶员劳务服务的,按照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进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能保证具有行车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建立或者未接入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的,道路客运、道路货运、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检查制度的,在发车前,班线客运、旅游客运驾驶人员以及乘务员未向乘客告知乘车安全规定和常识,驾驶人员、乘务员、站务员未督促旅客系好安全带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省水利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省水利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省水利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四、《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省水利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职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省水利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生产建设项目和活动水土保持监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省水利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品种权侵权案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省农业农村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省农业农村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省农业农村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省农业农村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省农业农村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省农业农村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省农业农村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调解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省农业农村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无常设机构及人员、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内容、未实行回避、阻挠抗拒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省文化和旅游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备案、报送考级结果,以及活动前向社会发布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省文化和旅游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违反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挪用或者侵占依法、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省文化和旅游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艺术品经营单位经营含有禁止内容和禁止经营的艺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省文化和旅游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艺术品经营单位有隐瞒、伪造、非法集资、权益拆分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省文化和旅游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艺术品经营单位违反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省文化和旅游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未到文化行政部门办理进出口批准文件擅自从事进出口艺术品,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省文化和旅游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省文化和旅游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省文化和旅游厅 由市(地)实施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二、《旅行社条例》 三、《黑龙江省旅游条例》 四、《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省文化和旅游厅 由市(地)实施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和其他单位违反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备案 其他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由市(地)实施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消毒管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生产经营消毒产品行为,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 法》 三、《消毒管理办法》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学校卫生管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二、《卫生部关于印发〈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62号)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省应急管理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省应急管理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省应急管理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省应急管理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省应急管理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省应急管理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查封、扣押食品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及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三、《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的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实施 对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销售者未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数据、结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四、《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生产加工未列入目录的食品品种或者超出生产核准范围生产加工食品,或者未经生产核准擅自开办小作坊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食品生产者在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被吊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的食品生产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食品生产经营不符合要求的;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或者对出厂检验的产品未留取备检样品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规定的;未履行停产、复产报告义务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二、《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检验检测机构未按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出具检测数据、结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和柜台、场地出租者未核验且未提供场内经营者、承租者真实信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直销管理条例》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查封涉嫌传销经营场所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禁止传销条例》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未建立完善的进出货物计量检测验收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未设置服务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经批准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认证机构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以其他形式设立机构或者委托他人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认证机构设立的办事机构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认证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认证机构对已经暂停实施和撤销的认证证书,未向社会公布;未向认证委托人提供认证审核文件;审核时间低于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规定;从事认证咨询活动;获证组织的产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者产品生产标准未按照法定要求备案,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暂停获证组织认证证书或者未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在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中,拒绝提供反映其从业活动的情况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专职认证人员发生变更,其数量和执业资格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发生变更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未按时提交年度审查报告、获证组织等信息或者提交的材料失实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认证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子公司或分公司从事认证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暂停销售发布虚假广告的医疗器械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二、《黑龙江省质量认证条例》 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电梯生产单位违反《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电梯安全条例》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二、《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不真实、不清楚、不明白,以及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等内容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不真实,未明确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以及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等内容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无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等内容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教育、培训广告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等内容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酒类广告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等内容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保健食品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保健食品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等内容,以及保健食品广告不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广告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擅自变更或者篡改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生部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市〔〕号)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异地发布药品广告未向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检验检测机构出现影响公正性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四、《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失实数据、结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检验检测机构不能持续保持检验检测能力或超能力范围出具数据结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履行人员管理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检验检测机构不能遵守资质认定等行政管理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处罚 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不符合餐饮经营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未予以制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没有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擅自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以及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发送电子信息广告未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以及未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方式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中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内容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以及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广告代言人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广告代言人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电梯使用单位违反《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未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二、《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零售商因自身原因造成商品污染、毁损、变质或过期要求退货,但不承担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零售商以调整库存、经营场所改造、更换货架等事由要求退货,且不承担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零售商在商品促销期间低价进货,促销期过后将所剩商品以正常价退货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经营者有奖销售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违反未成年人节目制作、传播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 省广播电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未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的、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播控、节目内容、安全传输等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省广播电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 目、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省广播电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违规传播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省广播电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省广播电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省广播电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违反体育场所管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体育场所管理条例》 省体育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监督检查医疗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省医疗保障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受到罚款处罚的融资担保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条例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处罚 行政处罚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责令经营活动可能形成重大风险的融资担保公司暂停部分业务、限制其自有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停止增设分支机构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融资担保公司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的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其自有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等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实施 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实施 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实施 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的处罚 行政处罚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实施 融资担保公司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减少注册资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实施 对县以上草原监理机构责令限期恢复草原植被,当事人拒不执行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 省林业和草原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代为补种树木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省林业和草原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正在使用机械和设备开垦和破坏草原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 省林业和草原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一、《植物检疫条例》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省林业和草原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省林业和草原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省粮食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未经批准外国人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药材资源考察、采猎标本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 省中医药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未取得采药证,违法采集、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二、《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 省中医药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未取得煤炭开采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煤炭开采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销售者未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药品零售企业未按照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省委网信办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病毒防治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三、《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四、《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 省公安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社会团体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省民政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省民政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农机安全生产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一、《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二、《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省农业农村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农作物种子质量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二、《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省农业农村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畜禽屠宰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二、《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省农业农村厅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爱国卫生工作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黑龙江省爱国卫生条例》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医师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工作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对草畜平衡制度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省林业和草原局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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